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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奧美中國北京分公司一名員工在辦公室突發心臟病,后經搶救無效身亡。24歲的生命戛然而止,生前發布的微博——“世上最容易做的一件事就是失去聯系”——一語成讖,令人哀痛惋惜。
數日后,搜狐公司旗下游戲網站的一名年輕員工,也因為病毒性心肌炎不幸去世。
年輕白領接連死亡,再度為忙碌的上班族敲響了“過勞死”的警鐘,也讓現行的勞動保障制度又一次面對拷問。
“過勞死”是現代社會工傷的一種新形式
奧美員工去世后,許多人在致哀的同時,為自己的狀態感到深深的焦慮和恐慌。
有網友在凌晨1時30分發微博稱:“終于下班了,奧美員工11點下班就猝死了,那我們公司的估計沒幾天就死一個吧!”而“繁草琉璃”則在凌晨4時訴苦:“加班到現在才到家,泡腳的時候居然聽到雞鳴聲了!公司設計部和策劃部哪個人沒加班到晚上十二點后過?悲催的加班成常態,老板都不反思下么?一把辛酸淚啊。”
晚上7時40分,上海某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劉岑還在辦公室里加班,而這已是她“不算太忙”的時候!艾F在正做一些專項審計,還有一些公司上市之前的審計,對時間要求沒有那么嚴格,還是比較輕松的,每天差不多九點就能走了!”
審計員最忙的時候是年前年后!皣乙蟠文4月份之前出審計報告,但各個銀行有不同的要求,大多數二月份三月份就要。銀行業務量又大,只能拼命趕進度! 太倉、佛山、寧鄉……在數月之前,劉岑和同事們像趕場一樣,從一個城市奔赴下一個城市,加班加點完成審計工作!白罾鄣囊淮问琼樀罗r商行,因為一周之內就要出審計報告,我們回上海后直接從機場到所里,熬了一個通宵,第二天才回家休息的。那時候我覺得我也要‘過勞死’了!
“過勞”已經成為我國白領的工作常態,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并無“過勞死”這一概念,更談不上對其如何認定。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博士董尚雯坦言,認定“過勞死” 的確十分復雜!耙驗椴]有一種直接的病叫做‘過勞死’,這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,而且都以其他形式表現出來。如何證明這種積累的過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因素引起,存在很大爭議。”
2012年一份統計數據顯示,我國每年“過勞死”人數已達60萬,超越日本成為“過勞死”大國。基于我國“過勞死”既不算工傷,又不算職業病,不斷有業界人士提議,應將“過勞死”作為“視同工傷”的一種情況,納入勞動保障范疇。
“之前,工傷都是指員工肢體受到傷害或者傷殘,屬于普通常識就可以判斷的對員工身體的傷害,主要是由于體力勞動或者生產環境惡劣引起的。”北京市人大代表、北京當代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愛民說,“但隨著社會的發展,勞動者尤其是那些坐在辦公室的所謂白領,承受著巨大的工作壓力。這種壓力體現在他們的腦力勞動上,在精神上造成了看不見的對身體健康的損害。這種傷害也是巨大的,但往往不好判斷。‘過勞死’是現代社會工傷的一種新形式,應該予以重視。”
現有“雙工+48小時死亡”認定標準存在嚴重缺陷
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修改期間,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呼吁過修改“視同工傷”規定,將“過勞死”納入到“視同工傷”中,“很遺憾沒有得到采納!倍谫Y深勞動法專家董保華看來,被稱為“雙工+48小時死亡”的認定標準本身,存在著嚴重缺陷。
黃樂平(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):
過勞死既是一個醫學專業問題,也是一個法律專業問題,非常復雜。
目前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中,有“視同工傷”的規定,其中第一則是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”。對這一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立法問題,立法部門擔心修法擴大范圍會導致工傷保險基金的負擔加重。
我曾提出“一進一出”的修法原則,“一進”就是擴大范圍,“將在工作崗位上因為工作原因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局限于48小時,而是擴大到治療無效死亡的期間”,避免社會輿論批評的倫理道德風險;“一出”就是嚴格限定適用范圍,只適用于因為直接工作原因而導致突發疾病死亡的,將“過勞死”、“過勞傷”納入到工傷保險中,同時要明確過勞的標準,比如有加班、連續工作多長時間沒有休假等等標準,排除非直接工作原因導致的突發疾病死亡,縮小適用范圍減小工傷保險負擔。對這一條規定的修改,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現有的標準。
由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2010年底剛經過修改,因為新出現的個案就馬上要求修改相關法律在操作層面上難度很大,短期內寄希望于修改條例解決所有問題恐怕不太現實。
董保華(勞動法、社會法教授,曾參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論證起草工作):
“雙工”認定標準強調發病地點,“過勞死”往往是由于積勞成疾,發病并不一定符合“雙工”;“48小時”則是一個極不人道的提法,顯然是在暗示家屬應當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,以取得工傷待遇,這無疑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。
而認定標準最致命的缺陷是,沒有在休息權這一“原權”與工傷待遇這一“派生權”之間建立起必要的因果聯系。若只強調發病地點與搶救時間,一個從不加班的員工,舊病在工作中復發,在48小時內死亡,便可獲得工傷待遇;一個長期加班的員工,只要不是在工作中發病或者搶救時間過長,便不能獲得工傷待遇。
“過勞死”源自日本,因激烈的市場競爭和淘汰所產生的壓力,導致人們身心極度疲勞直至死亡的現象時有發生。為此,日本引入“勞災”認定,在事后予以補償,我國可以借鑒。
一是過渡性工作的標準。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01年12月修訂的《關于腦血管疾病與虛血性心臟疾病(負傷引起的除外)的認定標準》中,將勞動者在死亡前是否過度工作的考察時間從1周擴大到了1個月。
二是過重性勞動的標準。發病前1個月內,加班超過100小時,或發病前2至6個月內,加班時間每月平均超過80小時。
三是勞動狀態的標準。與工作的不規則性、長期受限性、出差強度、輪值班和深夜工作,工作環境中的濕度、噪音、時差以及是否容易產生精神上的緊張等很多因素聯系在一起。四是過重負荷而導致精神障礙的標準。主要保護由于過度勞累而誘發其他基礎性疾病者,及精神障礙而自殺或留下后遺癥的人,即過勞而自殺或過勞而不死者。